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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EMT界很夯的話題-----「即日起所有EMT-P禁止施行侵入性醫療行為」引用灌溉地球看「即日起所有EMT-P禁止施行侵入性醫療行為」觀點 請各位大大參看~~~~~ 最近EMT界有個很有特別的消息 消防署來函通報各縣市消防局所有線上的EMT-P禁止施行侵襲性醫療行為。 我在此引用我同學尹俊的文章「即日起停止高級救護技術員侵入性醫療行為之救護處置」 這個部分請各位看倌當作故事一樣看看到底這幾年來發生的事情。 早期開救護車的這群人並不需要高深甚至很基本的救護技術,他們只需要像「小黃」一樣將病人載運的醫院即可。不過急診界的醫生永慶房屋認為,要救回一個人必須仰賴生命之鍊,也就是早期求救(119),早期CPR,早期電擊,早期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 腦細胞壞死的時間約4-6分鐘左右。 如果我們能夠在4分鐘內CPR,8分鐘內電擊的話,那麼患者的存活率可以在3成左右 不作CPR且越晚電擊,越晚高級救命術(ALS),那麼每分鐘的存活率會下降約10% 如果作CPR但是很晚電擊,很晚高級救命術(ALS),那麼每分鐘存活率會下降2-5%左右。 這也就是為何我們最近積極推廣「全民CPR」以及「公共場合放置電擊器計畫(PAD計畫)」的目的 為的就是更有效地救活許多人。 在過去,這些都還不普及的時候襯衫(目前還是不普及....PAD計畫今年也才剛開始。),要如何來完成生命之鍊呢? 如果要早期求救;早期CPR,最早莫過於身邊的朋友或路人,所以這部分只能仰賴大量的宣導教學。甚至於我們使用很多口訣、技巧希望在電話上就能指導親人操作CPR。 早期電擊呢?我們將腦袋動到了這群開救護車的人身上。我們教導他們簡單的醫學常識,如何包紮止血,如何測量生命徵象並維持,如何作CPR。等到時機成熟了,我們就教這些人去使用自動體外去顫器(AED;俗稱傻瓜電擊器),到這時期大概是民國89年的事情了。(民國89年緊急醫療法正式將AED修法納入救護技術員酒店工作可執行之技術。) 民國84年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4條 第二十四條 救護技術員於執行救護緊急病患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救護      項目範圍,施予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指示下,得施行下列救護項目:      一、注射或給藥。      二、氣管插管。      三、電擊去顫術。      四、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由高級救護技術員依醫師指示施行        之項目。 民國89年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4條 第二十四條  救護技術員於新成屋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救護項目範圍,施予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左列救護項目:一、注射或給藥。二、氣管插管。三、電擊去顫術。四、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左列救護項目:一、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施行緊急救護。二、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由此時開始,我們開始提高了患者的存活率。更積極地救了許多人。其實在此時他修法還藏了一個玄機,容我稍後再敘。 不過或許到了這裡,有人好房網會問,為何不把高級救命術也帶到現場呢? 我先簡單介紹高級救命術,她的精神就是實施「更具侵襲性的醫療行為」,簡單的說比一般的救命技術更具侵襲性,比如插管,給藥。這在法令上是由醫生來執行,因為具高度風險性。 那回到前題,高級救命術可以帶到現場嗎? 答案是:YES 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他們讓醫生到達現場去救病人,也訓練一群醫佐員(PARAMEDIC;在國內就是高級救護技術員,稱為EMT-P)讓他們到救護現場去救病人。 而國內呢?最早是由台北市先開辦雙軌制救護。當時的作法是這樣地: 當派遣員(也就119的接電話人員)判斷這個案件小型辦公室只是一般救護時,便只出動最近的消防隊中的救護隊出勤。這也是最一般的狀況。如果派遣員判斷這案件是ALS案件時,第一時間會先派遣最近的轄區消防分隊出勤,同時派遣事先劃分好區域的醫院,由醫院也同時派救護車出勤。這樣當轄區消防分隊抵達時可以先做一些急救處置(因為消防隊據點多,所以都會比較快。),等到醫生到達時可以直接做高級救命術,縮短整個急救所要浪費的時間。這種狀況即是雙軌制救護。 由於近年來,台北市大量訓練了Paramedic(也就是我們說的EMT-P),於是便將這些Paramedic集中起來成立所謂的高級救護隊(俗稱高救隊),而售屋網這些人經過一定訓練後也可以如同醫師般使用高級救命術。至此,雙軌制救護中醫師的角色漸漸由消防單位的Paramedic所取代,也就是說,當有ALS案件時,除了會派遣當地分隊外,同時也會派遣高救隊到現場。一直到2006年都還有醫生會出雙軌制救護,直到台北市第三個高級救護隊「後港分隊」成立後,目前已經比較沒有醫生協助出勤的狀況了。日前北市仰德大道遊覽車翻覆案,也是將所有高救隊直接派到現場參與救護救災工作。 至此,國內的高級救命術已經進入由EMT來進行到院前生命之鍊的環節。 EMT-P所做的東西侵襲性高,是不是每個縣市都能好房網接受執行呢? 當然不!正因這群人作的事情還是有風險性在。所以必須由醫生來為這些高級救護技術員作背書、監督。那我們來看看,高級救護技術員的演進史吧。 民國84年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4條 第二十四條 救護技術員於執行救護緊急病患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救護      項目範圍,施予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指示下,得施行下列救護項目:      一、注射或給藥。      二、氣管插管。      三、電擊去顫術。      四、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五、其他經中央租辦公室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由高級救護技術員依醫師指示施行        之項目。 注意到了嗎?高級救護技術員必 須在醫師指示下才能夠作高級救命術。 但是醫師法又怎麼說呢?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 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 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信用卡代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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